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纹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时间:2024-04-25 一、定义 以美化人物形象为出发点,运用特制的工具及色料,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在面部五官等处进行妆饰的服务能力。 二、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、就业的人员。 三、能力标准与鉴定内容
四、鉴定要求 (一)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,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。 (二)考评员构成 考评员应具备一定的美容纹绣相关知识及实际操作经验;每个考评组不少于3名考评员。 (三)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技能操作考核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方式。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20分钟。 (四)鉴定场地设备要求 1、场地 考场面积不少于50㎡,能放置10套美容床。操作场地光线充足,空气流通,水电等基础设施良好。 2、设备、设施 (1)考场备有桌椅、美容床。 (2)消毒液、消毒工具。 (3)纹绣所需的色料、辅料、纹眉机。 (4)修复产品。 下一篇母婴护理专项能力考核规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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