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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录入文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时间:2024-04-10 一、定义 使用计算机键盘现场将语言(口语、肢体语、文稿)录制为文档,并对其进行编辑、打印的能力。 二、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、就业的人员。 三、能力标准和考核内容
四、考核要求 (一)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) 1.申请参加考证的人员,经过计算机速录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者; 2.拟参加书记员工作、院校相关专业学生须考取计算机速录职业能力证书者; 3.社会各行各业须持有计算机速录专项能力证书上岗就业者。 (二)考评员构成 考评员应具备熟练的计算机录入文字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,并具有考评员以上资格,每个考评组不少于3人。 (三)考核方式与考核时间 采取操作技能考核方式。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,成绩100分,97分者为合格;考试结束,计算机自动阅卷和评分;考核时间为30min,语言信息采集(听录)20min,文稿信息采集(看录)10min。 (四)鉴定场地设备要求 每个考场应配有50台计算机,计算机装备有与考生所使用的输入法或速录软件,并装备有计算机速录智能化考试系统、耳麦。室内应采光、通风良好,整洁无干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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